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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注销燃煤锅炉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相关通告

发布日期:18-01-03 发布人: 吉林方快锅炉销售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450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省质监局关于做好燃煤锅炉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鄂质检特函〔2016〕30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荆门市中心城区暨重点关联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12号)和荆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荆门市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环委〔2016〕32号)等文件的要求,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实施淘汰或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依法对全市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